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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

尊敬的游客:
欢迎您到桂林旅游,为了维护您在旅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信访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法规,特向您作如下提示:

  1. 一、受理条件
  2. 1、投诉者必须是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3.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依据;
  4. 3、投诉对象是本辖区的旅游经营者;
  5. 4、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6. 5、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投诉材料。投诉应具备以下内容:
    1.    (1)投诉者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    (2)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3.    (3)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    (4)证据(旅游合同、团队行程表、机车船票、景点门票、参团交费发票等)。
  1. 二、保证金赔偿范围:
  2.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3.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1. 三、有关规定:
  2. 1、《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 2、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对适用保证金赔偿范围的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结果必须双方同意,不得强迫;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适用保证金赔偿范围的案件,建议双方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

投诉补充说明

  • 1、根据相关法规,本网站所接受的旅游投诉,被投诉对象应属桂林地区(包括所辖县);
  • 2、本网站提供投诉表格,请投诉者下载打印,务必认真、完整填写,并亲笔签名寄送至:广西桂林市榕湖北路14号 旅游投诉中心  邮政编码:541001 ;
  • 3、被投诉对象为桂林地区以外的旅游投诉,请搜索查找本网站的旅游名录大全(包括全国各地的旅游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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